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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来源:M6平台    发布时间:2025-12-30 08:51:19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