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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鹏辉矿业11·2”较大坍塌溃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多人被刑事拘留

来源:M6平台    发布时间:2025-10-25 11: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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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临沂兰陵鹏辉矿业有限公司“11·2”较大坍塌溃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沂兰陵鹏辉矿业有限公司“11·2”较大坍塌溃浆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缘由分析和责任认定。临沂兰陵鹏辉矿业有限公司“11·2”较大坍塌溃浆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在露天坑内违规回填松散土质物料和违规设洗砂坑,洗砂用水长期下渗致回填土质物料呈饱和泥浆状态,共同作用导致底部矿柱垮塌、泥浆溃入井下,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王明辉,群众,2009年8月至2024年4月为鹏辉矿业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12月11日被兰陵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刘兆彬,群众,鹏辉矿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兰陵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3.满忠锋,群众,鹏辉矿业负责人(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4.刘艳方,群众,鹏辉矿业安全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兰陵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5.花纯龙,群众,鹏辉矿业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兰陵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6.王敏明,群众,鹏辉矿业西露天坑回填工程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25年1月6日被兰陵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7.刘照升,群众,鹏辉矿业西露天坑回填工程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8.林松,党员,2009年至2014年为鹏辉矿业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9.吴帅帅,群众,非法洗砂窝点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王春来,群众,春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兰陵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张文东,党员,春容公司分管生产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兰陵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2.崔博,党员,2024年4月至今为鹏辉矿业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3.赵云龙,群众,2024年4月至今为鹏辉矿业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4.于雷,群众,2024年4月至今为鹏辉矿业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5.魏明,党员,2024年4月至今为鹏辉矿业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1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6.蒋明,群众,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025年3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2日被兰陵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1.陈树林,党员,第七地质大队地质矿产处工作人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郭长胜,党员,第七地质大队地质矿产处高级工程师。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赵军,党员,省地矿七院矿产勘查中心四川分院负责人,时任第七地质大队地质矿产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5.刘飞,党员,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鲁城所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张杰,党员,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巡查大队二中队原队长,时任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环境保护科负责人。已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7.王玉虎,党员,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人,时任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刘怀念,党员,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赵华,党员,兰陵县政协机关三级调研员,时任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0.李勇,无党派人士,兰陵县政协副主席兼供销社主任,时任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11.庞西祥,党员,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水专班综合组组长,时任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2.于德江,党员,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利用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13.张玉军,党员,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临沂市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时任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14.密士文,党员,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15.秦纪强,党员,兰陵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苑伟栋,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党组成员、兰陵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杨琳,党员,兰陵县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时任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8.吴振群,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9.周荣刚,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20.刘杰,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21.吴坤,兰陵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2.杨波,党员,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县防震减灾中心主任、一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3.张伟,党员,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建议给予其诫勉。

  24.赵天宇,党员,临沂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市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救训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25.罗民光,党员,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26.乔士强,党员,兰陵县水利局水资源水保与河湖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8.宋远珍,党员,兰陵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30.马宁,党员,兰陵县庄坞镇四级调研员,时任兰陵县鲁城镇人大主席。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1.张其伟,党员,兰陵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32.张学超,党员,兰陵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对鹏辉矿业和春容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对鹏辉矿业矿长牛广永和总工程师朱子杰给予行政处罚。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临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临沂市要组织兰陵县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