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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铁市监处分〔2025〕9号

来源:M6平台    发布时间:2025-04-23 05:26:39

  引爆设备(引火线点燃时刻)、点燃功能(声级值)、药量项目的查验成果不契合《焰火爆竹 抽样查看规矩》要求,归纳断定该产品本次质量查看查验不合格。

  2025年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查验陈说》(编号:Q25-RC0019)和《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成果告诉单》(编号:BHJD20250127-2),进行了权力奉告,并对当事人运营场所进行现场查看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除了4挂涉案批次产品的备份样品封存放置在运营场所内,未发现有涉案批次产品在售,执法人员依法对备份样品施行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同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达《责令改正告诉书》(桂北铁市监责改〔2025〕6号),责令当事人期限改正。到2025年2月12日,当事人在法定时刻内未对查验成果提出异议请求。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树立和履行进货查看查验准则、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中旬从某辆过路的焰火爆竹运送专用车购进涉案批次的全红礼炮[类型规范:1323响/挂,产品等级:C级,履行规范:GB10631-2013,出产日期:2024-12-28,出产单位:合浦县第宅隆运焰火炮竹厂(标称)]共115挂,购进单价为20元/挂,出售单价为21元/挂,货值金额为2415元。到案发时止,除了监督抽样时封存现场的4挂备份样品外,剩下的涉案批次产品当事人已被悉数售出,其间顾客购买107挂、抽检人员购买查验用样品4挂。综上,确定本案货值金额2415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11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28日在其店门口粘贴了《召回告诉》,到案子查询完结时,未能召回涉案批次产品。

  上述现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运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焰火爆竹运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查验陈说》(编号:Q25-RC0019)和《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成果告诉单》(编号:BHJD20250127-2)《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复查抽样单》《现场笔录》《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桂北铁市监强制〔2025〕4号)《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告诉书》(桂北铁市监责改〔2025〕6号)《整改陈说》及《召回告诉》复印件、取证相片。

  2025年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分奉告书》(桂北铁市监罚告〔2025〕9号),奉告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及现实、理由、根据,并奉告其依法享有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签收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定见,视为抛弃此权力。

  当事人出售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和要求的产品(全红礼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制止出产、出售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的规则,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确凿、充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出产、出售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予以行政处分。

  鉴于当事人出售的涉案批次产品(全红礼炮)到案发时大部分已售出且无法追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23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出产、出售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中从重处分“有以下景象之一的:2.产品悉数或大部出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的规则,当事人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契合从重处分的景象,经归纳裁量,依法予以从重处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现责令当事人中止出售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分:

  1.没收全红礼炮4挂[详见《资产清单》(桂北铁市监强制〔2025〕4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